证词可于开庭现场提交。
就
一审案件而言,若
当事人欲在
诉讼流程中添加新的
证据,则须在一审开庭之前或是在审判进行期间向法庭提出申请。
依照相关
法规,对于当事人已经获悉或应当知晓的各种证据,均应在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前向法庭提交完毕。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
开庭审理时提出。
根据规定,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
当事人超过法院指定的
举证期限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接受,并在证据收据上注明收到的时间,但对该证据可以不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