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显并不构成违建的情况之下,
拆迁方是无权对钉子户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性拆除措施的,这是一项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的原则。
然而,如果该建筑物被认定为
违法建造建筑物,拆迁方就有权
强制执行拆除了。
根据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位于农村地区和集镇规划范围之内,但并没有依照当地严格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没有按照该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应由所在辖区内的乡镇政府负责果断采取措施,勒令停工、限期改正。
倘若违法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修正错误,则所在乡镇政府有权利实施强制性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