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实质上是针对被告暂不执行
管制,而是设置了一个为期四年的观察周期。
在此期间,如果被告能展现出积极的悔过态度和改善自身行为,且不再作出藐视法律的举动,那么法院将考虑取消对其的原有判决,即免受三年的监禁惩处;反之,若被告未能遵守相关规定,再次违反法律,则无效缓刑之规定,开始执行事先订立好的有期徒刑惩罚,即继续实行三年的
拘役惩罚。
缓刑是指对已经触犯
刑法但尚未构成
刑事犯罪的人,给予一段时间进行自行改造和调控,以期达到改善行为并减少罪犯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目的。
此外,缓刑亦有称之为“缓
量刑”或“暂缓量刑”等名称,意在强调其性质属于暂时性措施,并非永久性的
刑罚执行手段。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