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摔倒损伤的定性,应依其成因而异。
若事故缘于个人不当行为所致,则无法被定论为准予认定的
工伤范畴。
反之,倘若员工在行车过程中不幸遭遇
交通事故并因此受伤,此时便需考量员工在此次交通
意外事件中的主责归属问题。
若主要过失并非由员工自身造成,那么便具备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工伤认定的资格,进而享受到相关的工伤保障权益。
然而,若事故系由于员工承担主要过错所引发,则该情况不得被视作家工伤例,应依据交通事故相关
法规与程序进行妥善处置,对受害方给予相应的
赔偿措施。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