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动车驾驶证;
2.车辆行驶证;
3.包括正本和副本在内的完整手续;
4.
有效期内在期的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单据(俗称“
交强险”)副本,如若副本已经遗失,则需携带正本,并以A4尺寸纸张进行复印;
5.车辆船只相关费用纳税单据;通常情况下,此类
税费会与交强险合并在同一张缴费单上。
特别提醒,自09年开始,
深圳地区购买交强险时必须同时缴付相应的
车船税;
6.个人
身份证件及其
复印件;如为公司或机关公务用车,还须额外提供该机构的
营业执照以及授权人/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