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股东已落实完全
出资义务或是未有抽逃情形出现,都无法直接将股东判定为
强制执行主体。
原因在于,股东仅需按照其实际注资比例对所投资的企业有限度地承担相应责任,一旦己方既已缴足所需资金,无需额外分担任何
连带责任。
然而,若股东确实存在出资不全或者
抽逃出资等
违规行为的话,那么当涉及到该公司接受强制执行之后,倘若公司所有资产仍不足以偿还
债务,此时处理类似问题的方式便是追加涉嫌违规的股东作为需强制进行
赔偿的对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
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
被执行人的
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出资人或依
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
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