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借款人不幸离世而未能结清剩余房贷,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应由其
法定继承人在
继承当事人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范围之内承受还款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贷款,
继承人可根据自身意愿进行无偿偿还,此项不在上述规定之列。
倘若在当事
人死亡之后,其财产未能寻获继承人予以接手,那么借贷机构有权以该遗留财产作为抵偿依据,用以偿还其贷款
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
法定继承又有
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
遗嘱继承人和
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