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若有负债,在法律上,其亲生父母并无为其承担清偿责任之义务。
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并不存在子债要父偿这一原则,即子女个人所背负的
债务,应独自负责偿还,与父母之间毫无关联,父母对此亦无需履行偿还责任。
然而,基于特定情境下,如子女不幸去世,其父母便须在子女留下的财产份额内负担相关偿付,若遗产尚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仅需承担实际可负担的偿付额度即可,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则无需由父母承担偿还义务,但父母同意代为偿还的情况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诸如“
父债子还”或“子债父偿”等观念主要源自于道德层面,而非法律概念。
例如,若子女确实无力履行债务,在法律层面,父母并无义务帮助子女承担偿还责任,且
债权人亦不可请求父母替代子女偿还债务。
就道德层面而言,父母自愿替代子女承担偿付责任是被认可的,但前提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若父母不愿承担此项职责,债权人不得通过
违法手段强迫其父母承担为子女的偿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