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将
犯罪嫌疑人予以
刑事拘留后,其在看守所内的
羁押期限原则上不能超出37天。
通常情况下,在这30天之内,公安局会将案件呈报检察机关审核,待检察院批复并作出
批准逮捕决定之后,再由检察机关选定适当日期,向人
民法院提交正式
起诉书。
若公安机关认为需进行
逮捕的
当事人属于
流窜作案、屡次犯事或与他人结伙涉案等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特别审批手续,可将提交
审查批捕的时间延长1至4个工作日。
然而,对于重大疑犯,同样需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严格把关,才能够将审查批捕的时长延长至30个自然日。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