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有的规定中,
社会保险个人缴纳费用的计算依据为职工本人在上个年度所达到的月均
工资性收入水平作为基准进行核定。
同时,我们所在的城市对于社会保险费用的
缴纳基数拥有明确的上下限制度。
若职工在上个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未超过当年度公告的
缴费基数下限,应按照该基数下限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反之,若其收入超出了缴费基数的上限,那么,超出部分并不被视为应予扣除的缴费基数。
另外还需明晰的是,企业或雇主与员工之间任何形式的协议,约定减少或不予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皆不具备法律效益。
这一行为不仅损害到员工权益,更会直接影响他们在未来享受到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例如,在
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领取方面,总的
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的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累计利息存储额度等相关因素有着紧密联系。
因此,假使在
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越大,个人账户累计利息存储额度就越多,那么在他们即将步入老年生活,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候,相应的养老待遇也就会随之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