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未对此做出硬性规定,即录入口供后将立刻收到
拘留通知书,这主要取决于特定案件的各种因素。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当事人在录入口供之后,仍然保留着不受公安部门拘留的可能性。
然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117条明文指出,对无需采取
逮捕措施的当事人,公安部门可依法进行
传唤,再进行审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的限制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