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遇到
身份证遗失的情况时,可以前往您户籍所属地区的派出所或者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补办或挂失。
倘若您身处异地且并不在自己的
户口所在地,您的
家属亦有资格使用您的户口簿前去相应的公安机关办理上述事项(各地区公安局均存储着公民的照片信息)。
但如若您的户口已有所变动,则需携带户口本至当地办理身份证的机构重新拍照并完成补办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