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家庭成员因
违法行为而遭受
刑罚制裁,导致无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职责,那么相关的
监护责任将依法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自愿承接此项监护义务的个体或团体所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父母始终都是未成年子女在法律层面上的主要
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