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乃是由于职业活动中的各类因素,如事故遭遇及
职业病的影响,导致人身伤亡及
财产损失。
实现构成工伤的条件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工作时间的规范化、工作原因的明确化以及主观过错的排除。
首先,工作时间既包括了法律明确划定或由企业规定的员工工作时段。
倘若员工在此期间外发生事故,那么将无法被判定为工伤状况。
由此可见,具备合
法规范的工作时间是构成工伤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其次,确定的工作原因也是构成工伤的关键性必备条件。
只有当工人因其职内事务遭受
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时,才有资格得到认定并当作工伤对待。
如果达标的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产生事故,自然是没有资格被视为工伤的。
最后,主观过错也被视作构成工伤必须考虑的元素。
除了受迫
劳动者出于主观恶意而引发的事故伤害之外,即便此类员工具有失误甚至重大过失,依然可以获得被认定为工伤的待遇。
这主要是因为,
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在职场上因意外受伤、患病或遭逢其他不幸事件而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而并非意图惩戒那些虽犯过或是重度犯错但仍需工人权益保护的劳动者们。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