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
担保所需支付的具体费用标准如下:
一般的案件,其担保金额介乎于30元至5,000元之间;若保全对象的价值未超过1,000元或并未涉及任何财产价值的评估,则需支付30元人民币/每次的手续费。
然而,当涉及到的财产价值超过1,000元但在100,000元以内时,将会根据所超出部分的百分比来计算应缴纳的费用。
譬如说,若财产价值为12,000元,则超出部分为2,000元,按照规定需额外支付的
担保费总额为:
400元(即2,000元×1%)。
而若保全对象的价值超过了100,000元,则需根据超出部分的比例按阶梯式收取保全费用。
换言之,原件超过100,000元的部分将逐级递减,以最终担保费用不超过5,000元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
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