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企事业单位
拖欠员工薪资的情况,员工有权利选择即时终止
雇佣关系。
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
劳动者拥有依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
解除劳动关系的机会和权力,这也被视为员工维护自身权益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具体来讲,劳动者可能随时终止劳动契约的法定情境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职责,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向劳动者提供足够的
劳动保护或
劳动条件;
其次是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按时且足额向劳动者偿付他应得的
劳动报酬;接着是用人单位未能按现行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等相应费用;另外,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违反了法律、
法规规范,对
劳动者权益造成伤害的行为亦在此范围之内;再者就是出现因《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所提到的那些情况而导致
劳动合同法定效力暂时失效的现象;
最后也是最常见的情况,即当企业未遵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之要求,符合上述规定程序而依法解除劳动契约的其他情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