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身为“嫁出门”的女性,其户籍仍旧保留于母家中,当涉及到家庭财产的
拆迁问题时,她们具备相应的分房权利。
具体而言,如果女子的母亲居住在城市环境之中,那么在这个前提下,作为
产权所有人之一的已婚妇女,有权享有相应的
拆迁补偿,同时也拥有合法权益进行房源分配;而在农村地区,只要女方的户口并没有跟随
结婚而被迁移离开原来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他们便有资格接受应有的拆迁补偿款,同时有权利分享任何房源分配方案。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