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司法机关对于
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资产进行冻结处理时,其
冻结期通常不应超过六个月;此外,对动产进行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亦不得超出一年;而在针对不动产以及其他各类权益进行查封和冻结时,其时间最长不宜超过两年。
当然,若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做出特别规定,则需依照该规定执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
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