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往往假扮成银行、电信运营商、广播电视公司以及社会保障和
医疗保险服务提供商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
窃取与消费有关的客户信息,如银行卡、电话号码、有线网络、社会保障卡及医疗保险卡等。
然后,这些不法分子以此为依托,用“客户的银行卡和其他特殊设备已经被判定用于洗钱或者制造毒品等罪行”进行
威胁恐吓,接下来更是自称是公检法等相关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揭露和核实情况为幌子,诱导受害者把资金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或提供银行卡号码、密码等敏感信息,进行有组织、有预谋的
欺诈活动。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