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违章建筑物的拆除是否需要提供补偿问题,关键在于该建筑是否达到了法定的
合法性标准。
现将具体情形做如下详尽阐述:
若违章建筑物位于防患区域之内,市级及县级地方政府在制订并颁布
房屋征收决策之前,有责任委托相关机构对这些未经官方登记注册的建筑进行深入调查、识别以及妥善处置。
倘若这类建筑物成功取得合法建筑认证或者没有超出许可期限的临时建筑资格,那么相对应地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相反,若其未能通过合法性检验,即被认定为非法施工建造或者超过规划期限的临时建筑,那么就不能享有相应的补偿权益。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