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仅存一处房产,是否能够成为法院执行的对象?答案并非绝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若您家仅有一套住房,则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将无法将其出售或转换为现金以偿还
债务或归还欠款。
然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时,法官仍可能对该房屋进行处置:
首先,如
被执行人家中有其他成员需要照顾且拥有足以居住的住宅,此时法院可以考虑暂缓对该处房产的执行;
其次,倘若在执行令发布之后发现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将自身所有的
房产转让给他方,那么法院有权对此处房产进行处分;
最后,在执行申请人愿意协助被执行人及其
家属寻找新的生活居住地点并确保他们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或者被执行人同意以房屋变现所得款项中的部分用于支付未来数年的租金费用的前提下,法院亦可作出
强制执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有以下3种情况,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样能执行:
1、如果对被执行人有
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
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
3、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