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执行
刑事拘留措施后,大约14个工作日内便可获得释放。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案件颇为复杂或牵涉重大利益等,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将不得超过37天之久。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所明确规定的内容,公安机关在对被实施
拘留措施的人员进行处理时,若认为此人需要被
逮捕以进行司法程序,那么他们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进行审查。
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如案情严重、涉及大量信息收集以及需要跨地区协作配合等,公安机关请求批准的审查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