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的范畴内,若未签署正式的书面
劳动合同,那么形成的便是不定期的
劳动关系。
在此类情况下,
劳动者有权随时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而当雇主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内仍未与劳动者达成书面劳动合同的话,他必须向遭受损失的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资作为补偿。
然而如果劳动者依照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并未接受过特别的岗位培训或者无任何约定服务期限的情况,那么就无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