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违法行为的判定,我们并不仅仅依据某方是否自愿承认其行为,而更需要其它
证据进行互相印证。
如若某人在未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自发承认了
嫖娼这一违法行为,那么即便如此,也并不能以此作为进行惩罚的唯一依据。
只有在现有的证据充分证明这一违反法律
法规事实成立时,才会对相关人士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处。
此外,我们在对
违法行为进行裁断和处理时,始终遵循着“重视证据,减轻口供”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完全依赖证据不采纳口供来判定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只须证据足够充实有力即可。
同样地,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有了
当事人自发性承认的情况存在,如果缺乏其他必要证据的支持,我们也无法判定其构成违法行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