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过程中如若发现涉及到
刑事犯罪的问题,并且通过对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关键事实作出判断,会直接对
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及责任承担产生显著影响的话,依据
严格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法院应做出裁定,终止正在进行的审理活动,将与
犯罪相关的各类线索完整地移交给当地对应的公安部门或者检察机关,等待
刑事司法程序圆满结束之后在重启审理工作。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