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
刑事犯罪的案件,
当事人在选择是否聘请律师
代理其与此同时提起的
民事诉讼时,完全有权利做出自己的决定,并无法律对其进行强制要求。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从相关案件被依法移交至司法机关
审查起诉之日开始,其中涉及到的民事诉讼部分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
代表人便享有了向司法机构申请聘请
诉讼代理人的权益。
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告方是否选择聘请
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完全取决于被告个人的意愿,并且如果被告选择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来协助处理本案,那么必须提交正式的
授权委托书以证明该律师的合法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
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