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应由
犯罪实施地区的人
民法院
管辖审理。
但是,如若案件交由被告人的现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更为合适的话,那么该法院也将有资格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
第二十五条的内容表明了当几个具有相同级别监管权力的人民法院同时拥有针对某起案件的
管辖权时,应由最先收到此案申请并着手处理审理的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在情况特殊之时,也有可能会把
案件移交至主要
犯罪行为发生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