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知晓或应当知晓
行政行为后六个月内有权对其提
起诉讼。
但是,法律若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则依从该特殊规定执行。
因不动产问题引发之
诉讼,若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对于其它类型之诉讼,如果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已超过五年仍未提起诉讼,那么人
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