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
纠纷的审判过程中,关于期间的计算办法、文书送达方式、以及
财产保全措施的采用,
开庭审理流程的安排、调解和解的比重,中止或终止
诉讼程序的条件,以及
简易程序的运用,还有
执行程序的启动等等环节,若法律对此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来实施。
特别的是,在涉及到人民检察院对于
行政案件的
立案、审查、判决乃至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事宜时,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即若法律并未就此事项做出规定,也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