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证期间的计算方面,法律规定应参照保
证人与债权方的协议约定为准,若双方未就此达成共识时,保障期间应自主
债务期限届满日起算,且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然而,合同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任何情况下达标不可早于主债务的
履行期限。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