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停作为一种早于
诉讼阶段的处理程序,其行为发生在已有裁判结果出现之后将被视为无效。
调停,通常系指由超出
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介入其中,以下述各方面作为指导原则来开展工作:
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及相关政策,再参照社会公德标准,通过耐心的沟通与劝解,引导纠纷双方达成互相理解并展开理性协商的目标,最终实现自主签订协议以和平解决纠纷问题的一系列行为过程。
在我国,调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等多种形式。
《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不制作调解书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
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
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
当事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