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遭到企业解雇时,他们有权申请领取失業保險。
关于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與領取期限,以下是具體規定:
1.
首先,就以往的失業保險參加及義務履行情況而言,務必連續滿足1年,且所在的工作單位及個人也需同時遵守該項規定;
2.
其次,無論是否為自己的個人選擇,在失去職業這一結果上,必須是非自願性的。
例如:
由於工作契約的終止、企業方對原有的工作契約的解除、企業未能提供符合法則的工作環境等因素所導致的勞動關係的中斷,以及因企業方施壓或盜用身分證件、資格證書等造成的職務轉換;
3.再次,必須完成失業登記手續,並有迫切的求職意向。
在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上的規定:
依經驗,若失業保險累計的支付時間滿了1年至5年之間,最長K期可享受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發放;如果支付交繳時間滿了5年至10年,便能享有僅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而當經驗的支付交繳時間達到了10年以上,就能獲得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
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
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