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造成他人
人身伤害这一情况时,派出所具备进行调解或者和解的职能。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仅是导致他人轻微伤害这一行为,已足以被判定为
刑事犯罪。
所以,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公安部门拥有组织调解或者和解的权利与义务。
只要
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就有权力且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建议。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
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
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