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之下,如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因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其它损害后果,根据对方申请,人
民法院有权作出恰当的裁决。
此种情形下,法院可依法裁定采取适当的
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命令涉案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亦或是禁止其向外从事某种行为。
即便当事人并未主动提
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必要的时刻依法决定是否实行相应的保护措施。
采用上述
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
担保。
若申请人未能提出相关担保,那么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当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之后,如果情况紧急,人民法院须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
一旦批准采取保护措施,则应立即启动实施程序。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