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只能标明单一投资者或者单个法定
代表人的姓名及
法人印章。
若合资企业的设立人为多个主体,可由其中一位作为负责人负责具体办理手续,在此情况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以签署该负责人姓名为准。
相反地,如若申请注册成为公司组织形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仅允许标注唯一的法定代表人之姓名及法人印章,在此之后,其他合作方的姓名将被逐一记载于合作伙伴名册抑或股东名录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
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