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况下,如子女尚处于哺乳期阶段,夫妻双方仍具有最为基本的权利予以
解除婚姻关系,包括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以及由女方向当地
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来完成这一过程。
根据我所掌握的相关
法规及政策,为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尤其在女性处于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连续半年时间之内这段特殊时期,丈夫将被禁止
提出诉讼离婚。
然而,若妻子
主动提出离婚申请、或者当地司法机构判定确实存在需要介入处理男方
离婚请求的情形时,这些限制则可暂时不予考虑。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