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虑
离婚情形下,未成年子女所持有的储蓄被认定为单独归属于他们本人所有;换句话说,他们对这些金钱或资本产品的支配权和所有权是无可争议的。
然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与他们的父母亲无关。
父母双方的
共同财产则分别归属于各自所有,
因此,子女所拥有的储蓄并不包括在他们父母的财产范围之内,父母也无权对手持的未成年子女储蓄进行干涉或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
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
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应当最大程度地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