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公司中,若股东未参与日常工作运营,也未兼任
董事或
监事等相关职务,对于此类情况,不仅不适宜发放薪资,更应当严格禁止其领取任何形式的
工资待遇。
关于薪资问题,其本质上应被视为
劳动者在与企业建立
雇佣关系期间所获取的
劳动报酬,并非股东身份所自然赋予的权益。
因此,只有当股东实际投入劳动力到该企业后,方可依据相应劳务价值享受薪资的待遇。
如若股东身兼该公司股东及员工双重角色,则企业理应对其提供合理的薪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