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在
结婚前曾使用
公积金贷款,而在配偶同意后,对方也可以提取相应金额的
公积金;
另外,对于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已经签订了不动产
买卖合同,并且是以其
个人财产作为首付款向银行提供贷款支持,此时如果后续的
还贷部分是用
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即便房屋的所有权凭证上只注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字之下,根据国内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人
民法院依然有权判定此套房产的所有权益归属至
产权登记方手中,而且还未偿还完毕的贷款
债务则被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责任需要独自承担。
至于在这期间的贷款还本付息情况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夫妻双方中的产权登记者需对另一方进行等额的
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