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在原有的婚俗文化中,将一方在筹备婚礼之前给予另一方的
彩礼视为赠与行为是毫无争议的,而且这种赠与过程发生于婚前阶段,那么根据法理原则,它应当被视作
婚前财产,所有权应归女方,或者说,若这笔彩礼由女方家人代收,则归属于女方的父母亲。
然而,若此类彩礼系在双方缔
结婚姻之后获得的,无疑,它应被视为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到的遗产或馈赠财产,系
夫妻共有财产,所有权归属应为夫妻两人共属。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