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一方对外产生了
债务,而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且从未签署过任何相关文件或知情同意该借贷行为,那么无需为其付出经济上的责任。
然而,如若欠债一方将此项债务应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者是为了家庭生计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此种情况下,尽管另一方并不知情,仍然有义务对其提供经济支持以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根据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仅有当夫妻双方都明确地表达出相互同意或默许的财务决定时,才需共同负责并偿还债务;同样,仅当该债务被实际用于改善和充实两人的整体生活,以及家庭经营所需费用等与夫妻共同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时,才需由双方共同负担。
然而,如若这笔债务仅属于某一方日常生活中的开销,那么另一方则无须承担偿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