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签署
劳动合同时做出决定仅为一天,但次日便改变主意、决定离职,我们强烈建议您不可轻易离去。
因为如果这被视为未经同意擅
自离岗,将严重违背了
签订合同时的约定。
根据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贵公司拥有依法对您实施的权利与措施,包括要求您支付相应金额的
违约金,甚至可能会给您的个人职业生涯带来负面影响,进一步影响您未来进入其他企业时的就业机会。
因此,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地向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如您的确决定不再继续这份工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有关规定,提前三十个自然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任职的用人单位。
如此一来,您便能够合法解除了现有的劳动
合同关系。
然而,如果您处于
试用期,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用人单位便可。
在约定好的离职日期到来之时,不论用人单位同不同意您的请求,您均有权自行离开。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