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诉讼受理之设定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原告必须与诉讼事件具有直接利害相关性,即
当事人须是作为公民、
法人以及其它合法实体的原告;
其次,需具备明确的被告方,亦即标的人物;
再次,需要提出具体且实质性的
诉讼请求和实效、事实的陈述及理由支撑,以符合法定的
民事诉讼范畴和接受审理的法院的授权
管辖权限;
此外,如果原告在
起诉中提供的被告的姓名或者署名、居住地址等详细讯息,能够
保证其与其他人有效地区分开来,那么也可以视为有明晰的被告。
然而,在进行起诉时,原告必须提交充分的
证据以证实自身的指控和论述的事实,同时,被告对象必须确定无疑,不能含混不清或存在任何不明确之处。
另外,还有一点至关重要,那就是案件需属人
民法院可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之内,接受审判的法院也需拥有相应的管辖权。
以上所有条件均得到满足之后,原告方可请求接纳诉状,进而启动法官审核和审理流程。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