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境进行分析。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当公民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时,若其所登记在案的房屋属夫妻双方
共有财产且此财产对相关案件具有关键性影响,该申请人则有权请求法院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监管此类房屋资产。
然而倘若并无充分
证据可证明这类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法院无法对此类房产实施查封举措。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