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道婚姻关系期间存在
债务的情况下,女方并未有义务必须承担一半的债务。
假设该笔债务在日后得到了女方明确的认可,或者这笔债务实际上被用做了夫妻共同生活所需,那么女方此时就需要对其予以共同偿还。
然而,若该笔债务是因为某一方为了其个人生活而产生的,通常而言,女方并不需要对此类债务进行任何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