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
仲裁程序并进行裁决以后,尽管
当事人依然享有协商的权利,但已无法再行调解。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
执行程序中,若各当事方能达成共识,亦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进而
终结执行行动。
如若出现以上情况,就需要遵循以下条件:
首先,
强制执行之申请已经提出;
其次,必须是在执行程序正式启动之后才可以实施上述步骤。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
民法院对
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自诉。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