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被告人自行归案后或是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和
直系亲属,他们皆有权利提出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
当
犯罪嫌疑人遭受
逮捕时,其委托的律师也拥有资格为其
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时,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进行。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收到有关取保候审的申请书之后,应当在七日内给出明确的答覆。
当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人民法院院长
递交审批,并且应当同时签发《
取保候审决定书》与《执行
取保候审通知书》,核实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
对于未遵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者,将不予取保候审。
若不支持取保候审请求,则应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同时,解释拒绝的具体原因。
3.取保候审的实施机构通常为公安机关。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采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限制时,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