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全责方需对涉及的己方损失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对于发生碰撞事故的双方而言,必须在事件现场立即拨打
报警电话进行妥善处置;通常情况下,警方在接到
报案后会提供两种处理方案:
1.对于情节较轻的事故
当事人,在24小时之内可以前往理赔服务中心进行事故
定损工作;
2.如果警方进行了现场勘察,将会出具
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随后便可前往指定的修车地点进行损伤评估及修复。
在整个过程中,定损工作结束后便是紧接而来的维修以及善后
赔偿事宜。
由于作为全责方的被保人,保险公司的理赔款项将会全额支付至他手中;而
无责方则不会获得任何赔偿。
故此,无责方在完成定损工作之后,应尽早与另一方取得联系,要求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同时向其提交维修发票以及理赔所需的相关文件副本,以便全责方能够顺利办理理赔手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