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的
有效期为两年,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若某位行为主体因涉嫌违反行政
法规而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然而该行为在两年内并未被有关部门察觉到,那么将不会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但需注意的是,若该
违法行为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金融稳定等重大利益,并且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那么即便超过两年的追诉期,也仍然可以对其进行
处罚,只不过处罚的期限将延长至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