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述之具体
法规,倘若第三方为
债权人提供了
物权担保,那么债权人有权利在其物权担保范围内主张自己的债权利益,同时亦可要求
保证责任人履行保证责任。当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已经担负担保义务之后,他将享有向
债务追索的权益。然而,倘若法院已对财产进行了保全裁决,则若第三方向其提供其它担保的,则可提出撤回该担保申請;反之,若未能提供其他担保的,通常并不允许撤回原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
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
担保债权的
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
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
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
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